在考慮修建新的實驗室或計劃對已建好的實驗室進行結構改造時,應恪守相應的地方、當地修建法規和對實驗室的專用修建安全規範.未得到實驗室負責人或其指定代表的許可製止進行修建或工程作業。
實驗室的設計應確保對技能區域中生物、化學、輻射和物理危害的防護水平控製在經過評價的相應風險程度,為相關的作業區和接近的公共空間供給安全的作業環境,及避免風險進入周圍社區。通向出口的走廊和通道應無障礙。
應對空氣的活動速度進行常規監測以確保滿足的通風和避免潛在感染因子和有害氣體的分散。實驗室的每個出口和進口應可分辯,進口處應有符號,符號應包含世界通用的風險標誌(如:生物風險標誌、火險標誌和放射性標誌)以及其他有關的規定的符號。
應設緊迫出口並有符號以和一般出口區別。緊迫撤離道路應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確辨認的標識。實驗室進口應有可鎖閉的門。門鎖應不妨礙緊迫分散。實驗室的進入應僅限於經授權的人員。
房間內的門按需求裝置門鎖正當操作高風險樣本時應有進入限製。寄存高風險樣本、培養物、化學試劑或供應品,還需采納其他的保安措施,如可鎖閉的門、可鎖閉的冷凍箱、特殊人員的進人限製等。
應評價生物材料、樣本、藥品、化學品和機密材料被偷盜和被不正當使用的風險,並采納相應措施防備其發生。應有專門設計以確保存儲、轉運、搜集、處理和處置風險物料的安全。
實驗室內溫度、濕度、照度、噪聲和潔淨度等內環境契合作業要求和有關要求。